{{ $t('FEZ001') }}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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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案受理申請時間自115年3月2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本校收件至115年3月20日止請
二、本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15年3月1日至當學期結束具本市戶籍,除區公所受理之生活津貼申請須設籍連續滿四個月),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學分班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申請學生須於戶口名簿註記原住民身分),且未領有其他單位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
三、本要點各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代收代辦費: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者。
(二)交通費: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或國中者。
(三)午餐費: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者。
(四)學業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小至高中(職)者。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小至大專院校者。
(六)私立教育代金:就讀私立高中(職)、私立大專院校者。
(七)生活津貼:就讀公私立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者。(區公所受理項目)
四、受理單位:
(一)說明五補助項目(一)至(六):
1、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就讀大專院校或外縣(市)學校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說明五補助項目(七):生活津貼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五、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社會局申請交通費、私立教育代金及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午餐補助。
六、請貴校依本要點第7點至第9點審查及核撥程序檢具申請書、申請清冊、其他證明文件,各項目應檢附資料請參閱要點附表。
七、本補助要點項下學業助學金補助係以重視品學,發展特殊才能為目的,與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清寒原住民學助學金,係為協助原住民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就學費用,以順利完成學業,其審理要件與補助性質未盡相符。本會基於對原住民學生之最大照顧與兼顧人才之獎勵,符合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標準者,仍得申請本補助,不受本要點第10點受補助對象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補助同等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之相關規定。
八、另依本要點第9點及第10點規定,學生補助資格倘有異動情形,如休學、退學、戶籍遷出或喪失補助資格者,惠請貴校務必協助將其補助款繳還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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