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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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說明:
(一)臺北市各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代收代辦費補助:代收代辦費。
(二)臺北市原住民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交通費。
(三)臺北市公私立國中小原住民學生學校午餐補助:午餐費。
(四)臺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學業助學金、學業助學金及私立教育代金。
(五)臺北市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補助:生活津貼。
二、審查核定結果將另函文通知,相關規定及申請表格可至本會網站(https://www.ipc.gov.taipei/)最新消息或為民服務/教育扶助下載。
三、本補助對象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13年9月1日至當學期結束具本市戶籍,除區公所受理之生活津貼申請須設籍連續滿四個月),就讀國小以上至大專院校(不包含碩士班、博士班、學分班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申請學生須於戶口名簿註記原住民身分),且未領有其他單位與本要點各項補助之同等性質補助者。
四、本要點各補助項目及對象如下:
(一)代收代辦費: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者。
(二)交通費: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高職或國中者。
(三)午餐費: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或國小者。
(四)學業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小至高中(職)者。
(五)特殊才能助學金:就讀公私立國小至大專院校者。
(六)私立教育代金:就讀私立高中(職)、私立大專院校者。
(七)生活津貼:就讀公私立高中、高職或大專院校者。(區公所受理項目)
五、受理單位:上開項目(一)至(六),就讀本市高中(職)以下者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就讀大專院校或外縣市學校者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七)生活津貼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六、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社會局申請交通費、私立教育代金及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者請向本府教育局申請午餐補助。
七、本補助要點項下學業助學金補助係以重視品學,發展特 殊才能為目的,與中央原住民族委員會清寒原住民學生 助學金,係為協助原住民經濟弱勢家庭子女就學費用, 以順利完成學業,其審理要件與補助性質未盡相符。本 會基於對原住民學生之最大照顧與兼顧人才之獎勵,符 合清寒原住民學生助學金標準者,仍得申請本補助,不 受本要點第10點受補助對象如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補助 之同等性質補助者不得申請之相關規定。
八、如欲申請,請填妥相關表單及所須之文件證明,並於9/23(一)16:40前送交本校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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