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體育組
{{ $t('FEZ002') }}學務處|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三條、教育部九年一貫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總體課程目標。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5至116年度工作計畫。
貳、目的
一、激發兒童藝術潛能,提昇藝術水準。
二、推展美術創作教學,促進創作風氣。
三、加深加廣學生學習,擴展學習效果。
參、活動方式
1.參賽須繳交三件作品給美勞老師,每張背面請記得寫班級及姓名,屆時將進行校內評選。
2.作品請以平面創作為主,大小為【四開】紙張,亦可為八開作品,黏貼於四開紙張上。
3.不建議使用畫布底的油畫類作品
4.請勿裱框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15/11/13(五)止
{{ $t('FEZ003') }}2026-10-07
{{ $t('FEZ014') }}2026-11-20|
{{ $t('FEZ004') }}2026-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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