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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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2723號函及旨揭獎學金要點與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符合申請資格之學校依本要點規定,填妥申請表件並於期限內向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方式如下:
(一)學業優秀獎學金:
1、本項獎學金係由教育部核配名額,依據實施計畫第10條第4項規定,學業優秀獎學金之申請依成績總分高低排列名額,如分數相同者,則依以下順序排序:低收入戶、無懲戒紀錄、獎勵紀錄、學校推薦序。
2、請各校依上述規定完成初審及推薦序後,提報名額如下:
(1)國小:每校至多2名。
(2)國中:每校至多2名。
(3)高中職:每校至多3名(如有進修部者,日間部與進修部可分別提列3名)。
(4)完全中學:高中部至多提列3名,國中部至多提列2名。
3、第1學期申請案:請填妥申請相關表件後,於114年9月15日(星期一)前送至本校輔導組。
4、第2學期申請案:請填妥申請相關表件後,於115年3月11日(星期三)前前送至本校輔導組。
(二)特殊才藝優秀獎學金:
1、個人賽:須檢附114年4月16日至115年4月15日期間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才藝競賽獲獎證件影本。
2、團體賽(含語文、科學、創意、音樂、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須檢附114年4月16日至115年4月15日期間參加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競賽,獲團體獎前三名之證件影本。
3、主辦單位須為教育部(含各司處)或國教署所發放之獎狀,其他如教育部體育署、地方政府、協會/總會等均不符合申請條件。
4、個人賽及團體賽僅能擇一申請,且不得重複申請;如同時提出申請,將取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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